请 求 抗 诉 申 请 书
申请人:李xx,又名李xx,男,1984年8月30日出生,汉族,xx省xx市人,无业。
申请人因李xx、任xx等故意伤害一案,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9日(2005)并刑初字第49号
刑事判决,现提出申请。
申请事项:
请求撤消原判,依法改判。
申请事实及理由:
申请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,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对申请人
量刑过重,理由是:
一、申请人只应承担故意伤害共同致害的刑事责任,但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。
申请人参与了斗欧,并伙同他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是事实,在斗欧中用所持的刀捅伤他人也是事实,
但申请人持刀捅伤的人并不是本案的死者赵xx,而是打斗中赵xx一方的其他人之一。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
“在店外持刀伤害了被害人赵xx,继而又被众人围打倒地的事实成立”,认为申请人“持刀伤人并致人死亡
,在此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”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只应对故意伤害的结果
承担共同致害的结果,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,量刑过重。
二、申请人认为,从本案的起因上看,双方都有过错。
本案是一起双方互欧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,双方各持器械互欧,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,而申请人是在
对方有持刀砍伤他之后跑出店外,又被人追杀的过程中才持刀捅伤他人,因此,从案件的起因及过程看,斗
欧的双方都有一定过错。
三、申请人认罪态度好,申请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,但由于被害人家属远居外地,联系不便,致使一
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,申请人及其家属非常希望二审法庭能组织双方调解,申请人及其家属希望能给被害人
家属以补偿。
综上所述,申请人认为,申请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,一审判决以故意伤
害判处申请人无期徒刑,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量刑过重。我不服该判决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
法》第182条之规定,请求贵院向xxxxx法院提出抗诉。
此致
xxxxxx人民检察院
申请人:李xx
2005年10月17日